时间:2024-04-30 07:37: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附件1-2:合同有效与“难以认同”之自相矛盾 【基本事实】 1.《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原告接受】解释,不仅“成立”,而且“合法有效”。并且合同全部有效。 2.《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 “ 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 ”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原告观点】解释:合同部分达成、已成立并生效。欠缺300万部分。 3. 补充辩驳:三百万违约金亦属于合同条款。 详见《附件2-1: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 4.《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简称“难以认同”】 【原告观点】 根据1合同“合法有效”,进一步发展到2的时候法庭“否定一半”,到4最后判决以“难以认同”完全否定合同。这是什么逻辑呢?不是明显扭曲吗? 【1】 此“对价”用词错误,应为“价款”。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因为订单已经签订成功、合同成立,并生效、履行、违约、打官司。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告观点:合同成立履行完毕 《判决书》第6页,……关于买卖合同,双方网络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17页,……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4】法院判定“难以认同……达成……买卖合同”。原告认为法院枉法裁判。 综上,“难以认同”系枉法裁判,希望二审改判。 原告诉请1的100万和诉请2的300万都应支持,三套三倍。 5. 还有,一审故意制造焦点混乱,使结论看上去似是而非,很难反驳。但判决书挖坑也未必生效。如果拆开看,按照原告诉请思路,问题就简单了。 把前文《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分成两部分我们来分析一下: 【1】第一部分: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2】第二部分: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6.《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1】第一部分直接受到前文【基本事实】1、2的支持,合同有效,即诉请1有效。 4【2】第二部分,经《附件2-1: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论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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