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再审申请 > 文章 当前位置: 再审申请 > 文章

4. 长宁法院认定的事实本身自相矛盾。

时间:2024-06-01 12:14:5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长宁法院判定拼多多承担连带责任属“误判”?

 

4. 长宁法院认定的事实本身自相矛盾。

《判决书》811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830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采取资金冻结90天处罚措施,案涉商品停止直播;20231117,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1】《判决书》认定的结果事实“已无在售商品”,时间是“截至本案诉讼时”。


     【2】认定原因的事实提到两个日期:830日、1117。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商品停播”、“店铺关播”、达到“已无在售商品”结果。时间——措施——效果。


3】本案诉讼时:《原告马宪春与被告时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 年81日立案受理(2023)浙0211民初2921v81日为本案诉讼开始时间。

       【4】“措施”的时间均在立案日期81日之后,该两个时间被告的行为不能合理推导出81日之前的事实“已无在售商品”,事实应是刚好相反(有在售商品)。长宁法院明显歪曲事实。



上一篇:3. 拼多多之错,拼多多之恶。

下一篇:5. 拼多多已经自认“明知”,但长宁法院仍旧歪曲事实袒护

备案ICP编号  |   QQ:3569552836  |  地址: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电话:131 574 12315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315.today 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