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1 00:42:0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核心观点
【4】据此应认定【法证2】(2018)苏13民终2202号为类案。 ① 该类案不是地方法院普通类案,它是得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作品【相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拟授二等奖的所有案例分析就法律适用、价值导向等再次书面征求终评专家意见……】,该类案具有相当于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本案类案1,最高法表彰加持,说理与结论不会错!) ②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要求,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 ③ 类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5】类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 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7】类案1逻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邬斌作为网络交易的购买方,在其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时,不宜认定其主观上非善意,即明知聚阳公司的标价系虚伪意思表示。”“理由为: 第一,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其具有迅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维护交易安全应为其首选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行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注:本案情境性更强,几十万人“抢”)。 第二,聚阳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假货欺诈更恶劣)…… 因此,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一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斌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 “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5】类案同判 继续阅读网页 完整版类案下载 下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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